【聯合聲明】莫忘保障公民多元參與,以完善再生能源發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民國98年公布以來,終於今年6月提出修正草案,有鑑於經濟部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仍著重在發電量等目標。然而,推動公民電廠的數個環保團體,希望經濟部趁此次修法,正視公民參與在能源轉型上的地位,才能避免失衡的再生能源發展,也才能讓能源轉型走得長久穩定。

公民電廠不是配角,而是國家整體能源發展的中心,歐盟估計至2050年,45%的能源需求,可由公民電廠供應(註一)。其基礎建立於《全歐洲同享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 package),將消費者置於電力市場與能源轉型的中心。因此,我們呼籲經濟部應透過此次修法,保障公民電廠的參與空間。

根據統計,公民電廠可以為在地創造的收益,比商業型專案多8~9倍(註二)。建議經濟部對再生能源的考量,不應只有發電量,更應該認知到再生能源具分散、多元及在地等特性,讓公民可以共同為低碳淨零努力,也讓再生能源的收益及好處留給在地。且唯有透過在地參與,才能預防再生能源以破壞土地及社區的方式發展。

有鑑於此,關心及實務推動公民電廠發展的環保團體,針對這次草案,提出以下訴求:

  1. 為保障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之權利,條例應設有公民電廠之目標,並擴大參與之管道。如蘇格蘭設定2030年達到在地社區擁有的裝置容量到 2 GW(註三)。(十一條)
  2. 為落實能源正義及促進地方發展、協助推動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之地方創生之福祉,應於偏鄉及原住民地區訂定明確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並建立原住民及偏鄉地區友善申設流程單一窗口及輔導機制,以加速推動偏鄉及原民地區再生能源之發展。(十一條)
  3. 為藉由都會區公民參與發電,提高都會地區能源自給率,公有屋頂及公有國有房地招標規範,應規劃一定比例之公民電廠目標值。(十一條)
  4. 為鼓勵公民電廠形式多元開展,公民電廠除現行躉售制度(FIT)保障外,應研議再生能源支援制度(如「電價差額補貼制度」Feed-in Premium, FIP),鼓勵公民電廠進入綠電交易市場,並得直接以第三型電廠進行轉供,以降低公民電廠轉供電力之門檻,並可促進在地發電、在地使用之社區微型電網建立。(第七條)
  5.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能發電設備」,我們認為應考量屋頂空間與實際使用的競合問題,避免衍生其他疑慮以及忽視屋頂作市民日常使用的文化習性。對此,應儘速針對光電施設一定規模及容量或面積、比例相等關辦法,並於訂定過程中納入民眾參與以及公民電廠的機制。此外,並應應儘速針對光電施設在既有屋頂設置所遇到的法令規範及困難提出修正,(十二條之一)

 


註一:Community Energy , An practical guide to reclaiming power , REScoop
註二:How Cities Can Back Renewable Energy Communities, Energy Communities
註三:How Cities Can Back Renewable Energy Communities, Energy Communities p.13

連署團體: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陽光伏特家、台灣綠能公益發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