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側記】場次一:為什麼要立法?

為了解決台灣核廢處置問題,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在3月4日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 專題一:為什麼要立法?」,邀請各界代表表達對核廢立法的看法。

論壇第一場次由主辦單位之一的環境法律人協會特聘研究員謝蓓宜引言,介紹台灣的核廢處置現況、法制現況,並說明為什麼核廢的處置選址一定要經過立法,並納入公民社會的事前知情與參與。

我國核電廠陸續進入除役,在核二廠也停機除役後,僅剩下核三廠一座運轉中的核電廠。不過除役並非就代表沒有核廢料問題,反而在除役之後,核廢料處置的問題愈加突顯,亟待解決。

欠缺實質除役

現階段核電廠除役之後,因欠缺核廢最終處置的相關法制,即使在原能會規定25年內能夠順利完成除役,但在高階與低階核廢料均未移出原本場址的情況下,等於沒有實質除役,衍生諸多核廢處置未決的困境,使地方民眾仍必須要和核廢料共存,即使政府承諾核電廠不會成為最終處置場址,在沒有完整法制框架規範的情況下,相當於是空口白話,難以令人信服。

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為替代方案

政府遲遲未能找到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因此以「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做為替代方案,希望可以先找到一塊合適的土地,將低階與高階核廢料集中貯存,做為找到最終處置場址的過渡方案。然而即使是「過渡方案」,實際選址運作後也可能耗費數十年以上的光陰,與一般的開發案設施難以比擬。若未在事前知情與共同參與的前提下,選出任何場址都只是複製過去威權時期強迫地方居民接受的做法。

台灣欠缺高階核廢料選址的完善法規

台灣目前僅有民國95年施行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法律的層次規定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然而更加危險的高階核廢料,卻遲至今日都沒有完整的法規告訴行政機關如何啟動選址,更遑論台電現階段期望以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替代方案,未來中期貯存設施可能運作至少40年來存放核廢料,對於地方居民也相當於一輩子的光陰,若沒有完整的法制規範行政機關、保證人民權益,將會形成極大的破口。

在NGO場次的報告中,謝蓓宜研究員不斷強調選址應使資料公開透明,讓民眾得以事前知情,並且有能夠參與選址決策的空間,唯有擬定完整的法律規範,才能夠在確保民眾權益的基礎上,解決核廢處置的社會爭議。

第二部分由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陳信安教授說明,當德國選址法的修法方向納入對公民參與、未來世代的想像時,到底會走向什麼樣的程序建議,德國的經驗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發?

自我修正學習的選址程序

首先,仍必須強調德國選址法目前仍在試驗,在文化、政治背景與解決衝突的溝通協調模式均和台灣不同的情況下,德國選址法的程序恐怕並不能直接套用在台灣,不過台灣仍然可以參考德國選擇核廢最終處置場址時考量的特性,其中包含選址程序必須要有公眾參與性、以學術為基礎、程序透明、具備自我審查與學習性等。其中德國強調政府選址時必須要邊學習邊進行,若是發現程序無法找到最終處置場址時,就必須要修正退回上一個階段,重新找到合適的方案。

分別專責選址與公民參與監督的組織

德國將負責處理核廢選址程序與場址設置的機關,和負責監督、管制並組織各種公眾參與機制的機關分開,做出明確的區隔。雖然過去曾有「生產者責任」的概念,要求由產出核廢料的公司負責處理核廢料的處置,但事實上當生產者為了找到核廢處置場址而與民眾溝通時,人們往往無法信賴該生產者會提供所有必須的資料。在此情況下,德國的作法就是由政府以百分之百持股的方式,成立新的國營事業,負責核廢選址程序進行、場址設置跟營運。而至關重要的公民參與機制,則由負責管制核安的機關來負責。

分層建構從地方到全國的公眾參與機制

德國為了在場址選擇程序中獲得廣泛社會共識,形成足以使利害關係人「容忍」的解決方案,將公民參與的層次劃分成全國到地方四種層級,包含「國民監察委員會」、「局部區域專業會議」、「地區會議」、「地區委員會專業會議」等,合適的場址地點將會隨著程序的進行逐漸清晰,地方利益也會隨著程序進行越來越強,因此公眾參與形式就要有所改變,從全國到地方逐漸精準地處理利害衝突的議題。

分層建構從地方到全國的公眾參與機制

德國選址的過程值得台灣借鑒,包含在思考哪一種專責處置核廢料的機構更能夠取得民眾信任上,德國選擇的是一個全新、由聯邦政府百分百持股的國營事業,若回到台灣的情境,我們是否能接受由台電這個生產者來負責處理核廢料,還是要和德國一樣重新思考誰才適合處理?

另一方面,德國的選址程序雖然強調公民參與,但也指出公民參與的結果並非是「否決」,最終必須要能夠產生使利害關係人得以「容忍」的解決方案,以避免所有程序走到最後都被推翻的結果,這樣的公民參與程序是否適合台灣的風土民情,如何調整能更合乎台灣脈絡,也是未來必須好好思考的。

論壇第二位講者是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高仁川助理教授,他從美國法的角度,看美國如何處理最終處置設施議題,並藉美國經驗來看台灣在核廢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上,仍然要面對什麼問題?

核廢處置主要課題

首先,高仁川助理教授提及核廢處置設施必然是會產生鄰避效應的設施,幾乎不可能有人主動願意接納,那麼在思考處置設施的選址議題時,就要考量三個主要課題:「由誰來決定?誰是利害關係人?」、「場地利益優先或考量區域電力供需?」、「尊重專家評估或偏著居民觀點?」

核事故賠償與核廢處置經費

使用核能,就必須面對核廢料與核能帶來的風險問題。從美國普萊斯安德森法,可以看見核子事故的風險令人難以承受,核事故的損害賠償數額在修法過程中不斷提高,形成核能經營者難以承擔的負擔。除了核安風險成本外,核廢料的處置也必須要有足夠的經費因應,美國核能業者必須要支付一筆特別的費用來因應核廢棄物地質處置計畫。如要務實面對核安風險承擔與核廢的處置,對台電勢必造成龐大的經濟壓力。

美國雅卡山的失敗經驗

1987年核能廢棄物政策法修正後,美國保留下雅卡山作為最終處置場址地點,並要求該場只需採取建設式可取回的貯存設施,以備未來有更佳的技術可以處理核廢料時,能夠重新取出使用。但在雅卡山計畫失敗後,歐巴馬總統召集藍帶委員會,委員會建議核廢處置計畫應該採取「基於同意的做法」,建議成立獨立的組織專門負責處理核廢料,且以場址所在地為的同意為中心,建構相關法制。

為了減少成本負擔、避免核廢處置過程中斷,「就地於場內貯存」成為核廢處置中最廣被接受的做法。然而高仁川助理教授強調,這種做法其實就是將改變現況的「動員負擔」加諸在核電廠址的州政府與旗下的地方團體身上,不可將這種做法視為理所當然。

此外,找尋核廢處置場址,必須要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諮詢協商下進行,且要避免試圖做成一次性的決定,逐步地分階段解決問題。選址過程中維繫公眾知情、資訊透明與場址同意,建立公眾信任的核廢處置機制,將是整個流程中不可忽視的部分。

在綜合座談各方焦點聚焦於兩大主軸。
面對核廢選址難題,如何溝通能達到有效的結果?
立法程序如何設計才能促成有效的溝通?

檢視世界各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政策,無論在瑞典、芬蘭、德國或是美國,政策溝通都是決策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如何通過程序,促成場址所在地民眾的同意,成為政策成敗的核心。

台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由場址選擇小組提出數個可能場址,地方同意權的階段,則採用地方公投作為決策的依據。不過整個選址過程中,讓地方在最後階段才進入表態的設計,反而造成地方政府與民意的反彈,導致地方政府不願辦理地方公投,而使程序延宕至今。

前車之鑑在前,若高階核廢料的選址仍複製過去的經驗,必然只是徒勞無功。因此通過立法的過程,收斂各界意見、與候選場址所在地民眾進行溝通,為各界所肯認的做法。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指出「立法過程,是公民社會建立一個理解、承擔風險的過程。不是透過立法找到答案,而是透過過程來找到共識。」

原能會物管局組長李彥良則認為光是只有法規,並不能成功促成選址的成功,「選址成功的關鍵在於公眾溝通,……,應特別加強民眾溝通、地方政府溝通與政府各部門間的整體溝通,才有辦法取得共識,順利推動。」

台電核能發電處處長許永輝則以執行機關的角度,認為法律程序要「能夠收斂意見,多幾個層次,從地方到中央到專家,都要有辦法收斂意見。」避免意見開花的可能性。

新北市代表消防局簡任技正張易鴻則表示地方政府樂見支持納入公眾參與、民意表達的立法過程。

立法院黨團代表洪申翰立委、陳椒華立委均認同通過立法來啟動核廢民眾溝通的做法。

既然各界都同意應該要立法,核廢選址程序似乎可以直接啟動立法,沒有其他爭議?其實不然,如何設計具有法律效力的溝通流程,又能夠尊重地方意見,不以強權壓迫,才是本題的核心。

對此,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提出多階段的同意機制來面對高度鄰避設施,輔以學習調整機制,讓地方可以學習核廢料的相關知識、中央也能夠學習地方的特殊文化及環境生態,不至於因核廢料設施的進駐,造成消滅地方的結果。但具體程序該如何設計,並未於本次論壇中揭示。

陳信安教授從德國的經驗提醒,利益必須要能折衝協調,民眾對鄰避設施的容忍度高低,也需要納入考量,可以通過補償機制來提供民眾的容忍度,然而也要注意「補償措施不只是補償金的給予,過度強調補償金的給予會讓在地居民被污名化。」

高仁川助理教授也提醒,「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不是純粹的中央或地方自治事項,形塑在地同意,這是在地的命題。」但也不能夠將決定權完全交給地方,中央與地方必須要通過溝通、協商來達成共識。

核廢選址必須納入公眾溝通,而程序該如何設計,則是接下來討論的重點。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專題二將以公眾參與、公眾溝通的程序設計為核心,探討高度鄰避設施的選址到底該如何在程序與實質層次,實踐民眾的權益,敬邀有興趣的朋友持續關注議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