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屋頂光電發展的新頁─《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屋頂光電發展的一大步

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其中綠盟與其他民間團體關注的第12-1條、有關「未來新建、改建與增建建物,需強制加裝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設備」條文,宣示了臺灣在未來淨零推動上屋頂光電的重要角色,以及朝野在推動淨零改革前進的共識。

修法通過只是開始,後續有子法與許多配套的增訂、社會對話及溝通須儘速進行,諸如:

  • 除了以「一定面積」來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的標準之外,應該要有更細緻的建築類型盤點,針對不同建築類型、規劃設置不同比例的太陽光電,以符合區域建築類型的差異,來擬定相應的推動方式
  • 屋頂光電在整體都市景觀應有加乘作用,需開啟與建築師、景觀專業者等的對話,包括如何健全制度以及帶動產業誘因
  • 什麼樣的建築類型可以免設置太陽光電,相關的認定標準,需有更細緻的跨部會討論
  • 應儘速開啟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以及更多社會對話,搜集、盤點可能的推動困境,共同討論解決辦法

公民電廠的發展仍需加強

此外,綠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電主張綠電合作社以及TRENA共同提案,就這次修法,針對第十一條提出,應對公民電廠應有具體且明確的獎勵與輔導加強措施的修法,雖然最終沒有放入,只維持院版條文,但未來我們後續將持續關注公民電廠的各項配套發展,並朝向健全法律規章為目標。

  • 公民電廠應從階段性的示範獎勵,逐漸走向制度完善的法規保障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公民電廠相關的障礙排除的跨部會與檢討機制
  • 未來公民電廠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有專款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目前的公民電廠推動經驗進行分析,作為研擬該條文之依據

新建築加裝屋頂光電,是都市綠建築的主流,也是淨零轉型的關鍵,這條條文的通過,絕非僅將壓力放在建商身上,而是中央與地方政府未來應攜手建築設計、景觀、光電產業、環境等專業者及民間團體等各界,共同商討及推動更完善的配套與做法。

感謝這次修法過程,發言支持修法的立法委員—洪申翰委員、陳椒華委員、鄭運鵬委員、曾銘宗委員、張其祿委員,以及民進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團,與過程中願意對話溝通的行政單位及黨團代表。此條文的三讀通過,宣示朝野對臺灣未來屋頂光電,在淨零意義上的共識及推動決心。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重點整理

除了屋頂光電,此次修法仍有其他重點。綜述本次修法的幾個方向:放寬空間限制(離岸風電、燃燒型生質能)、增加設置範圍(屋頂光電、小水力)、加速開發程序(地熱)。整理修法重點內容如下:

  • 離岸風電:擴大海域的設置範圍,不限於領海範圍(註:領海為12海哩)。(第三條)
  • 燃燒型生質能:不限於只在工業區設置。(第十五條)
  • 屋頂光電:
  1. 加強對公有建築物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要求。(第十二條)
  2. 新增「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 小水力: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也可以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第三條)
  • 地熱專章:新增包括地熱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水權、相關開發應進行原住民諮商同意等規範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以及相關罰則。(第二十條之一)

此外,此次修法亦通過十多項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需依此來擬定相關規範,綠盟羅列以下數項,後續將繼續追蹤與關注:

  • 小水力:未來要增加小水力發電的設置要點、管理規範與設置指引等,並諮詢生態專家學者,兼顧環境跟生態要求。
  • 公民電廠:需定期檢視公民電廠推動與獎勵計劃申設過程中所遇障礙,並應於設置過程中提供設置者相關輔導與協助。
  • 公民電廠:應就目前公民電廠示範獎勵進行成效評估,並檢討公民電廠相關法規,或大民眾參與能源轉型與能源自主。
  • 太陽光電:六個月內第12-1條的設置建物面積、設置認定準則、認定要件等配套,並召開協調會議。
  • 太陽光電:應洽商建築主管機關、消防主管機關等,就太陽光電火災進行火災指導原則等相關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