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側記】場次二:公民如何參與?_Part.2 核廢法制如何納入公民參與?

本專題的第二場由政治大學法學院系傅玲靜教授為大家報告「由奧爾胡斯公約精神談我國核廢法制中應有之公民參與制度」。奧爾胡斯公約是什麼?依據這份公約,台灣的核廢法制該如何納入公民參與?若你對這些問題感興趣,歡迎繼續閱讀本文了解更多!

奧爾胡斯公約是什麼?

1998年奧爾胡斯公約於丹麥簽署,是國際上第一份具有拘束力的環境保護國際法律文件,主要有三個重點:

  1. 近用環境資訊權
  2. 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權
  3. 環境事務司法近用權

誰是參與者?

在奧爾胡斯公約中,公民參與的對象並不限於利害關係人,公約所指涉的「public concerned」,傅教授認為是指「受影響公眾」,任何領域,如經濟、宗敬、情感、社會、文化等,只要認為自己受到影響,都可以是受影響公眾。NGO則是代表公共利益發言。

如何參與?

當行政機關啟動公共政策,要把相關事項「通知」受影響的公眾,並「公告」給一般民眾,藉由通知與公告,達到資訊的公開。不過必須要注意,公開的資訊必須是「可理解的」,不可以讓民眾有看沒有懂。

資訊公開,讓民眾理解後,才能做到相互的溝通協調,並達成共識。而行政機關負有「回應」、「說理」的責任,針對民眾提出的意見,若不採用,就必須要給出理由,說明為何民眾意見不被採納。

參與時間點?

傅教授建議在政策程序尚未開始之前,就要及早進行公民參與,聽取民眾意見後,再研議政策或草案,不是帶著既定的計畫與民眾溝通。經過一連串的溝通做成決定,再進行公告、通知,落實正當程序的核心架構。

其中,傅教授特別強調參與前期無須固定表達意見程序,更不需要正式的聽證。重點在於利用寬鬆的程序機制,讓民眾願意發表意見,以調整政策的內容。所有的意見、選擇方案還沒確定前,就要跟民眾對話,這是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

而政策走到後期,相應的規劃、土地利用的方式都逐漸明確之後,就需要更加嚴謹的公眾參與,將場址周邊權益受到影響的民眾,納入公民參與程序中。

既有的行政程序適合沿用嗎?

台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條例中已經納入公民投票機制,但是這項機制是否是好的方式,傅教授指出若公投前沒有對話精神和協調機制,只剩下是跟非、黑與白,那恐怕就不是好的參與機制。

其次,很多人討論公民參與,會下意識認為是在談環境影響評估,傅教授也強調環評是科學評估,不等同公眾參與。奧爾胡斯公約所強調的公民參與的精神,環評並不能達到,因此不可以劃上等號。

奧爾胡斯公約認為行政機關在個案中要進行公眾參與的基本核心是「即時」、「適當」、「適時」、「有效」。即時通知,讓資料具備可理解性,且有適當機制讓民眾表示意見、溝通協調,讓行政機關納入民眾意見審酌並且予以回應,這就是公約最核心的精神。

本場次其他側記:

側記一:核廢問題如何解?

側記三: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

側記四:綜合座談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