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側記】場次二:公民如何參與?_part-3 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

本次論壇的第三場是由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副教授宮文祥老師報告「從有意義的諮詢與告知後同意,探詢風險行政下的參與正義」。下文將回顧宮老師帶來的精彩討論。

國際上早已強調參與的重要性

宮老師從宏觀的角度下,梳理國際環境法體系,在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議題上,都有強調「參與」重要性的國際公約,如早在里約宣言就有強調參與、當事人的資訊接受及司法救濟程序。氣候變遷也會涉及能源政策,而國際的環境治理是由下而上發起的,如「巴黎協定」則強調婦女、原住民、青少年、次國家體系城市的參與。國發會提出的2050淨零排放政策也著重民間、利害關係人的參與。

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

1990年代第一屆的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袖高峰會,就針對環境正義提出定義強調「自我決定」和「尊重文化差異」。凸顯出不再以分配正義的理念去訴求,而是要求所有的公共政策應當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彼此尊重以及正義理念。

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要提供可理解資訊讓人民知道。程序正義不僅是要求審視程序的參與,更重要的是應當審視「所適用的程序是否在設計上能導引出公平的結果」。

美國為何建立參與機制?

在美國法強調實質參與,這包含定位參與主體以及參與人需要知道的資訊,不然就算有民眾參與,他們卻仍處於弱勢地位。這是因為許多環境議題是非常複雜的科學議題,民眾仍不知道要如何抗辯,強調實質參與就是要提供可理解的資訊讓民眾知道。

在美國法經驗下,不僅只有在決策過程,在一開始的調查和評估階段就需要程序參與。不僅法律學者如此強調,國家科學院的科學研究也指出「參與要及早」。

落實環境正義的挑戰有什麼?

在面對現代風險社會,對於風險評估應有之認識與掌握、對於風險規範涉及環境正義分配與矯正的問題,不僅規範制定者,亦包括司法審查者、受規範業者以及社會大眾,尤其是少數族群,更應能有清楚認識,方才得以於環境保護提升的同時,兼顧環境正義的落實。

在風險行政、專業行政上,雖然尊重行政機關專業判斷,程序上也讓弱勢族群、少數族群參與,但科學資訊很艱難,在弱勢、少數族群教育程度不夠的情況下,法院要如何介入,會形成大挑戰,因為法院是從程序面切入。核廢是高度科技性,行政機關在資訊地位上總是強勢的,但人民是弱勢,所以正當程序也應考量這一點。風險行政若不強調環境正義會讓環境更不正義。

美國如何建立制度以及與原住民族的合作關係?

美國負責核廢料的權責機關,有核管會、能源部、聯邦環保署,都有各自的分工,重要是看後續程序的建構,美國以「同意為基礎、透明、科學」原則,程序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一般大眾,並強調「下而上」的參與。

另外,在美國原住民族參與程序的部分,美國的重點在於「有意義的諮詢(meaningful consultation)」與「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兩項原則,並以此原則訂定美國聯邦政府政策,在有部落影響的聯邦政策上,讓部落得以參與政策形成。任何聯邦政府創設的實體,負責中期儲存(interim storage)、最終處置(final disposal),或者廢棄物的運輸,必須直接與可能受影響的部落建立正式的合作關係。

宮老師進一步說明,美國的策略是正當程序建構上的基本要求,強調溝通、參與(engage)和利害關係人、受影響當事人界定彼此關係。要有充分代表參與、要有足夠資金,不只是參與誘因,要建構能力還有第三方的審查(review),所謂第三方獨立參查,是因為行政機關可能操控科學,會有本位判斷,一方面要求行政機關自律,一方面透過第三方機制讓科學更被客觀中立呈現客觀積極回應,創造合作關係。

風險行政、民主與環境正義的關係

美國法也沒有要求要公民投票來解決核廢料問題。公投重不重要?這也有立法裁量。公投有民主性代表,但沒辦法落實審議式民主,很難理性溝通。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如何在能源轉型思考能源政策建構?如何思考能源政策、核廢料走向?這些問題都關係到風險。

風險行政套用在核廢處理,也是呼應、體現程序參與,這不是一般程序參與,還有環境正義如何被充分實踐。要從環境正義角度思考,什麼是溝通?甚麼是評估?這一切的問題都還是要回歸「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的核心精神。

本場次其他側記:

側記一:核廢問題如何解?

側記二:核廢法制如何納入公民參與?

側記四:綜合座談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