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本文為核廢立法系列論壇第三場次「地質條件怎麼選?」的第五篇側記。
本次論壇邀請到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就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地質條件來進行深入剖析,釐清台灣目前的地質調查進度、遭遇的困境,以及尚待解決的挑戰。
所有講者都分享完畢後,針對上午場次的專家學者分享內容,綜合座談階段分別邀請了經濟部次長、核安會、台電代表、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等相關機關,分別進行回應。
核安會李彥良簡任技正
核能安全委員會已改組為獨立的中央三級機構,核能選址未來由經濟部主管負責,核安會負責核安全監管。核安會將確保核廢料處置遵守安全劑量,設施安全和民眾健康等方面的標準。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邵屏華副主任
在台灣這個地理環境複雜的地方進行地質調查和核廢料處理是具有挑戰性的,面對台灣的客觀環境,我們應該積極應對挑戰,並採取行動來解決問題。社會溝通是解決地質調查和選址問題的關鍵,需要建立共識和合法化地質調查,並鼓勵民眾參與。法律是最後的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共識和促進合作,以推動地質調查和核廢料處理的進展。
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處廖英辰處長
目前核廢料處理的主要挑戰是「溝通」,因為大多數人對這個議題了解有限。台電公司作為核廢料的產生者,承擔處理責任,即使核能廠在2025年將除役,核廢料問題仍然需要共同面對。台電希望通過立法過程來推進核廢料處理。這種立法過程也是一種形式的民眾溝通,因為它需要經過國會,並受到民意調查的監督。台電會積極配合這個過程,包括資金使用和選址的民主過程。
經濟部曾文生次長
現有的核電廠不適合作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這不僅是政治勇氣,更是一個科學和工程的問題。核廢料處理方面的幾個關鍵觀點。首先,核廢立法勢在必行,但核安會不能擔任主管機關,立法是經濟部要擔任這個責任,包括高放、低放的問題。第二,立法過程複雜,牽涉法律內容、科學進展和時間框架等多方面。我們需要建立共識,明確法律內容,同時考慮未來數十年的需求。第三,建立地下實驗室有風險,雖然它被視為達成的階段性目標。然而,社會應該能夠接受最終失敗的風險,同時也需要確立選擇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