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氣候臨界影展」影片推薦-《氣候訴訟:審判化石燃料》

試想一個情境:下班後與朋友相約在酒吧小酌,在把酒言歡的同時,卻在自己的啤酒中,喝到一具鍋牛的殘骸,後許還進而引發腸胃炎。在這樣的情況下,啤酒製造商會需要負起何種的法律責任?

這是在1932年的英國所發生過的一起案件。當時法院判決指出,製造商與使用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之間雖無直接契約關係,也不像傳統醫病等過失侵權案例中原告與被告間存在特殊關係,但製造商仍對消費者使用其產品時的人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此概念後發展為判斷過失行為的原則之一,泛指一個人在做出一件行為時,應於合理範圍內避免其作為或不作為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氣候訴訟:審判化石燃料》一片的原文便是以 Duty of care為名,紀錄荷蘭律師Roger Cox如何將注意義務原則延伸詮釋為政府與企業應以具體行動防止氣候變遷的災難性後果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責任;在全球各地行政部門的減碳進程始終無法達到《巴黎協定》目標所需之程度與速度的情況下,開創以司法途徑驅動氣候行動的新猷。
本片記錄的兩起Cox所主導的訴訟案為目前國際上分別在對政府和對企業所提出的氣候訴訟中,最具開創性與標誌性的勝訴案例。

其中,在片中第一起針對荷蘭政府所提出的Urgenda案中,原告主張國家不夠積極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政策,加劇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惡化,未盡注意義務,進而導致人權危害。荷蘭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援引了《巴黎協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IPCC AR4)、歐盟減量目標等政策與科學研究作為指標,認為荷蘭政府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之積極人權義務,應比照IPCC針對已開發國家所提出的減量目標,於2020年之前較1990年基準減少25至4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政府當時設定2020年減量20%的目標因此違反人權義務。荷蘭政府在判決後也決定將數座燃煤電廠提前除役,加速減碳進程。

此類透過包括《巴黎協定》在內的氣候條約中的國家減緩義務與IPCC等科學報告,將人權法較為抽象的文字規範具體化,建構政府量化減量義務的作法,也引起各國許多氣候行動效法。包括2021年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和2024年韓國《碳中和基本法》相繼因2030年以後的減量目標與策略不明、將達成淨零目標的「沈重負擔」轉移給未來世代而被判違憲的氣候訴訟,皆是循此模式提出。

尤其在國際局勢詭譎多變的當下,包括近期選後正在重新組閣的德國等許多國際經驗揭示,氣候訴訟的勝訴判決往往能作為氣候行動的重要防線——在政黨輪替、主政者對氣候議題的重視程度更迭的情況下,確保減碳進程即便降速也不至於走回頭路。

在台灣,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於2024年1月受農漁民與原住民族代表委託,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的國家減量目標提出憲法訴訟,認為該法除了為將短、中期減量目標入法外,亦未提出制定這些目標時應循的參考標準——如此一來增加人民遭遇氣候危害之風險,違反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

目前憲法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各國法院也都應依照該國法律進行審判,沒有非要遵照他國案例或效法所謂國際趨勢不可。但在氣候變遷不斷加劇,政府持續提出新版2030年階段性管制目標、2035 NDC 3.0等減量目標的同時,司法體系與訴訟制度能否與時俱進、保障人民在氣候危機下的基本權利,是各方皆因思考與關注的議題。

但如同前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老師所述,我國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國際法院和各公約委員會對各式氣候變遷對人權可能造成侵害的相關解釋,應為我國法院所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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