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台塑六輕累積25211筆大量超標排放紀錄、262個違法事件 為何全沒開罰且都「消失」了?

去年台塑四寶大賺2000億元,但台塑六輕長期被認為是彰化雲林的重大污染企業,根據環保署統計2013-2015年三年的PM2.5年平均濃度,全台縣市PM2.5濃度最高為雲林縣(33.3μg/m3),甚至超過標準值(15μg/m3)的兩倍。同時,台灣大學詹長權教授的研究發現,六輕開始運轉後對台西與麥寮等週遭鄉鎮空氣中二氧化硫濃度有顯著的影響,而距離六輕十公里內(麥寮鄉與臺西)之居民,其2008~2010年間的癌症發生率是1999~2001年的4.07倍。

即便在地居民、環團與健康風險科學研究都指證歷歷,當周圍親友身體健康受影響,甚至陸續罹癌過世,面對眼前巨大的六輕,只要六輕與政府一句「排放沒有超標」、「無法證明與六輕之關聯。」就免除了污染的責任。檢舉立即無效,只能眼錚錚看著污染的影響持續發生,卻拿六輕一點辦法都沒有。

完整內容請見:六輕超標數據消失事件簿


2016年至少累積25211筆超標排放紀錄、累積262個違法事件,卻都無開罰!!

即便台塑始終堅持自己完全合法,沒有超標排放的問題,但綠盟「透明足跡」計劃自2016年一月起,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將雲林縣連續監測資訊公開網站中的即時數據匯入計劃資料庫中。在雲林縣的監測網站中,我們可以知道六輕目前有裝設連續監測(CEMS)的共有六個廠,共34根煙囪(不含燃燒塔)。

當綠盟將資料庫中的原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我們愕然發現,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不透光率等連續監測項目中,即便我們只從2016年初的數據開始計算,居然共有25211筆的大量超標記錄,對照相關法律,這些大量超標的記錄屬於法律上違法,應進行開罰的,共累積至少262個違法事件。(見新聞稿最後《註一》)但讓人更意外的是,經我們核對環保署列管污染源網站與雲林縣環保局近年的裁罰記錄,竟然查不到任何一筆針對這262個違法事件開罰的紀錄。

不只沒開罰,超標與違法數據為何消失了?

我們近期再透過立委,請環保署提供地方環保局送交環保署備查的六輕連續監測數據,希望進一步和我們從網站抓取的資料進行比對,結果發現,在環保署提供的資料中,那些原始超標數值都不見了!幾乎先前所有發現超標數據的時間點,都在立委取得的資料中,被註記成「固定污染源暫停運轉時監測設施之量測值」、「監測設施維修、保養量測值」、「其它無效量測值」當作無效!!

很多超標資料被註記成「固定污染源暫停運轉監測設施之量測值」,如果污染源沒在運轉,為何監測設備還是會量測到大量超標數據?!再退一萬步,大量超標數據就是被監測設備量測到而擺在眼前,為何只要六輕自行註記成「污染源停止運轉」,就全數當作無效而不承認、不開罰?這真的合理嗎?!

廠商自行註記的「巧門」,讓超標數據變不見

污染源的空污連續監測資料,是由裝設在工廠煙道的監測設備,即時傳輸到縣市政府的環保局,由縣市政府環保局依據數據資料,進一步認定違法與否並做出裁處,也再綜合整理呈報給環保署備查。

經過我們查訪得知,縣市政府環保局會在連續監測資料傳輸後,也就是在線上頁面公開原始數據後,讓廠商針對「特殊狀況」做出註記或是調整,但是,如果環保局沒有嚴格地向廠商一筆一筆核實註記的真實性,加上法規對於廠商註記的規範不夠嚴格,就成為廠商藉由註記讓超標數據變成無效甚至「消失」的「巧門」。正是因為如此,後來透過立委向環保署取得的資料中,就再也看不到數萬筆的超標數據了。

綜合「透明足跡」計劃以上調查,我們發現以下嚴重現象:
一、環保局跟六輕總是說排放正常沒有超標,但事實上六輕2016年就出現超過兩萬五千筆超標排放的紀錄!
二、兩萬五千筆超標排放紀錄中,累積超過262個違法事件,但卻沒有任何政府的開罰記錄!
三、監測設備量測到大量的超標數據,居然還能讓污染廠商事後用「污染源暫停運轉」等註記,否定超標數據的有效性!

因此,綠盟要對環保署與地方環保局嚴正地提出以下訴求:

1、落實裁罰管制:
台灣並非沒有污染管制的規範與法律,但政府始終無法落實管制。既然CEMS連續監測數據即可作為違法裁罰的依據,應根據CEMS數據資料或其他相關資訊,就違法情事嚴格落實裁罰,嚇阻違法污染行為,必要時甚至該撤銷其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政府若無法落實裁罰管制,既有的管制措施就形同虛設,污染與環境破懷的事件必將層出不窮。

2、擴大監測範圍與項目:
台塑六輕共398根煙囪,僅有34根煙囪有即時連續監測所排放的污染物,44根燃燒塔的煙囪有測排放流率, 其餘320根煙囪並沒有裝設連續監測的設施,也就是有八成的煙囪無法讓政府與外界得知即時的排放數據。

綠盟認為,針對具有重大社會爭議且環境表現記錄不良的台塑六輕,即便受限於法規落後於製程,而沒有規定應全面裝設連續監測設施,但由於民眾時常看到排放黑煙或是聞到臭味,且原料及排放物有潛在致癌風險,就風險考量的角度來說,應全面裝設連續監測設備。

並且,連續監測應擴大監測項目,例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中列為監測項目,但在2015年修正的「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法規中,仍未將VOCs列為連續自動監測應監測項目。然而,在進步的美國、德國、歐盟都已將VOCs列為連續自動監測應監測項。

3、全面檢討與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在現行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中,並沒有將社會大眾的即時知情機制設計進入辦法中,讓污染源的周遭社區民眾可以收到即時的示警,而採取因應措施。另外,對於監測數據的操作程序與有效性認定,也應讓社會大眾與公民團體加入檢討與修正,諸如,「為何污染源被註記成暫停運轉,其量測到的超標數據可被視為無效?」綠盟主張,此管理辦法應該要成為落實社會大眾即時環境知情權的重要工具,而不該僅是污染廠商與地方環保局之間的權宜暗門。

4、公開違規事實:
目前政府「列管污染源」的網站,查詢功能相當有限,只能讓社會大眾查詢違法事件所違反的法令及裁處金額,無法讓一般大眾得知違法事由,也無法得知違法業者是排放何種污染物、超標多少等等,嚴重忽視民眾的知情權。因此,綠盟要求環保署應立即將違法事由全面公開!

5、加嚴既有法規、標準:
政府應重新檢討法規訂定的「超標標準」與「環境承受標準」、「人體承受標準」間的關係,在許多環境爭議事件中我們可以得知,污染源的排放即使沒有超標,不代表對環境及人體不會產生影響,且法規制定往往落後於科技日新月異的製程及污染物。因此,綠盟主張應加嚴污染管制法規標準,讓管制標準不再虛設。

6、石化業應設置柵欄式連續監測設施:
煉油製程產生的污染物不全然都可在煙道的固定污染源連續監測系統可測得,也可能會從製程的元件逸散出去。2015年美國已針對石化煉油廠危害性的空氣污染物實行柵欄式(Fenceline)連續監測系統計畫,將監測點以柵欄式設置以圍繞整個廠區,進行有效的鄰辟防衛性管制。

該做法主要監測指標為一級致癌物苯(benzene)等18種危害性空氣污染物。台灣雖有在廠區周界進行偵測,但並非持續定點式的偵測,往往發生洩漏事件後才測,污染早已在大氣中逸散,無法測得真實逸散的污染物及其數值。此外,以苯為例,美國設定管制規範的濃度為2.8ppb,台灣的濃度標準為500ppb,是美國的178倍。因此,綠盟主張石化業應設置柵欄式的連續監測系統,並比照美國的管制與警戒標準。

7、民眾的知情權與自動警示通報機制:
政府建構了一套環境治理機制但成效不彰,但社會大眾也沒有具體數據了解環境是否污染、政府有無落實管制。政府若要民眾重拾信任,必須基於公眾知的權利,政府應建立自動通報系統,例如台塑六輕排放超標、違法時,自動通報機制會通知附近居民提高警覺,採行即時的因應措施。

記者會發起單位: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林淑芬立法委員辦公室

完整內容請見:六輕超標數據消失事件簿

《註一》如何稱得上排放超標、違規?
◎超標(逾限排放):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的標準值為20%,排放超過20%就算超標。氣狀污染物雖有全國統一訂定標準,但地方政府可因地方產業特性、空氣品質情況及管制需求,而對個別工廠訂定較嚴格的排放標準;企業在環評時也可能會承諾加嚴排放標準的環評要求;或是因為使用燃料不同而訂定不同的排放標準。因此,氣狀污染物的超標標準各廠甚至各煙囪都不盡相同,而本統計資料的各煙囪氣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依據縣市政府環保局與環保署公開之資訊來認定。

在連續自動監測(CEMS)的系統中,每根煙囪六分鐘會有一筆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的監測數據,十五分鐘會有一筆氣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的分項監測數據,本統計分析的超標筆數即從這些監測數據而來。

◎違法事件:氣狀污染物之監測以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濃度為監測項目,會將每十五分鐘一筆之監測數據換算成每小時平均值,法規規定其小時平均值每日不得有超過兩筆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一日內若有累積三筆以上的小時平均值高於排放標準,即算違法,以日計罰。

粒狀污染物以不透光率為監測項目,每六分鐘一筆監測值,一日內不得累積超過四小時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一日內若有累積四十一筆以上的監測值高於排放標準值,即算違法,以日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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