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側記】場次二:公民如何參與?_Part.1 核廢問題如何解?

核廢論壇專題二聚焦於討論台灣未來若要針對高階核廢料選址立法,相關條例該如何制定才能夠確保完善的公民參與機制。過去台灣已制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下簡稱低廢處置設施條例),但在實際執行低廢處置的過程中屢屢遭到民眾抗議,彰顯此條例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導致公民參與在處置選址過程中並不完整。

以低廢處置設施條例為前車之鑑,本專題第一場邀請環境法律人協會特聘研究員謝蓓宜來報告「台灣核廢選址的公民參與歷史、現況與挑戰」。除了梳理台灣的核廢抗爭歷史,並說明核廢為何會引起民眾反彈以外,謝蓓宜也針對既有的低廢處置設施條例進行分析,指出條例中公民參與機制不足之處,並提供未來在立法時公民參與要如何納入政策考量的方向建議。

台灣的核廢抗爭從什麼開始?

台灣的核廢抗爭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88年蘭嶼拒絕核廢的抗議行動,此後無論核廢要遷到何處,皆引起當地的抗議行動,包含北海岸、大南澳、台東等地居民,都曾組織起來拒絕核廢料。

為何核廢問題始終難解?

謝蓓宜指出,核廢選址處置不單純只是專業技術的問題,更涉及民眾對於政策的「信心」問題。過去政府以「絕對安全」的說法向社會擔保核電的安全性,但一旦發生破口,就會使民眾信心喪失。此外,福島核災、核電廠管理失當、輻射屋等事件,也都一再影響民眾對於核電管理體系的信任;而蘭嶼遷出核廢的兩次政策跳票、政府機關慣於掩飾管理問題及媒體揭弊也都讓民眾對於核廢政策的信任喪失。

既有政策有什麼問題?為何無法滿足公眾溝通需求?

低廢處置設施條例有關公民參與的環節,僅明訂提出選址計畫、公告建議候選場址後,由主辦機關刊登30日,收集民眾意見。姑且不論短短30日是否足以讓民眾充分瞭解政策,有關地方民眾的公眾溝通的部分更是僅提及由台電執行,但如何執行、對象是誰等具體細節皆不清楚。

衡量既有政策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 政策前期未納入公民參與,民眾得知時已無法改變;
  2. 政策說明採單向宣導,非雙向溝通,導致民眾認為只能被動接受;
  3. 選址程序不夠重視地方權益,包含地方政府在內,低放選址程序竟然只在最後階段才要求地方政府公投,引起反彈。

如何將公民參與納入政策機制?

謝蓓宜指出,要將公民參與納入政策機制,可以依循三項要點提出問題:

WHO:誰是參與主體?誰應該被徵詢同意?

  • 地方民眾、地方政府應否被徵詢同意?
  • 民意代表需要被徵詢嗎?
  • 全國民眾可以對核廢選址表達同意嗎?

WHEN:參與時間點何時最好?

  • 政策尚未成形前就要納入討論?
  • 剛開始擬定選址計畫的時候納入討論?
  • 法規明訂要取得民眾同意時才開啟討論?
  • 最終決策前以公投測試地區民意?

HOW:參與的形式要正式還是非正式?

  • 正式的參與形式可能留下討論紀錄,做為後續決策考量依據。
  • 但非正式的參與可能更能讓民眾願意討論想法。

 
最後,究竟哪一種形式適合台灣用來討論核廢選址,能夠有助於重建民眾對核廢選址政策的信心?這些都是未來仍得持續深入討論的問題。

本場次其他側記:

側記二:核廢法制如何納入公民參與?

側記三:環境正義就是參與正義,參與正義就是實質參與

側記四:綜合座談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