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美貿易協定簽訂,台灣正處於走向全球經濟核心的關鍵時刻。然而,台灣指標性企業台塑集團在國際上的營運紀錄,卻正與政府宣揚的「人權與環境立國」願景產生劇烈衝突。台塑德州廠與路易斯安那州投資案,因嚴重的環境污染與系統性歧視持續遭受國際抨擊;同時,適逢越南河靜鋼鐵污染案(越鋼案)十週年,受害社群的正義至今仍未實現。
為此,曾獲素有「綠色諾貝爾」之稱的高盛環境獎得主Diane Wilson與Sharon Lavigne,以及長期推動越南受害者正義的Nancy Bui,特別於本月再度跨海來台。今日(27日)一行人前往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召開記者會,隨後將於明日(28日)親自參與台塑工業股東大會,要求台塑集團正視其全球營運帶來的環境與人權負擔。台灣團體與國際代表共同提出三大訴求:
1.確保台美貿易協定高標準投資額度:敦促政府建立嚴格篩選標準,將高碳排、重污染及重大侵犯人權紀錄之計畫(如特定石化擴張案)排除在官方認可的投資額度之外,確保雙邊貿易協定不成為違背永續目標的政策後盾。
2.揭露50.5億美元永續連結貸款(SLL)之指標與成果:台塑集團自2025年迄今已獲得總額高達50.5億美元的SLL(包含越鋼案1.45億美元在內)。我們要求金融機構與企業揭露具體的環境改善指標與實際驗證結果,嚴防「漂綠」。
3.加速推動法制化與落實監督:推動《環境人權盡職調查法》,要求台灣企業海外投資前必須進行嚴謹評估,並強化國家聯絡點(NCP)職能。
聖安東尼奧灣水守護者(San Antonio Bay Waterkeeper)創辦人Diane Wilson表示,這是他第四次來到台灣,而每一次的理由都只有一個:台塑集團將嚴重的塑膠污染帶進了他的家鄉德州;為了反擊這種恣意的魯莽,他在2019年對台塑提起訴訟,最終贏得《美國清潔水法案》史上金額最高的公民訴訟和解。迫使台塑承諾「零排放」塑膠廢棄物,並爭取到5,000萬美元用於當地漁業社區的補償與環境清理。隨著台美經濟與貿易協定(ART)的強化,雙方的進展不應建立在對勞工的剝削或環境的退化之上。今天,我與來自路易斯安那州、越南的台塑受害者站在一起,嚴正要求台灣政府:主要的污染者與人權侵犯者應被排除在官方認可的投資額度之外。貿易協定應該是推動進步的動力,絕不應成為破壞環境與侵害人權者的避風港。她呼籲台灣,在走向世界的同時,應展現負責任的投資標準。
「聖詹姆斯崛起」(Rise St. James)創辦人Sharon Lavigne表示,台塑在路易斯安納州的工廠,對於當地環境、社區人民造成傷害,致使她在2018年投入反台塑設廠的運動,並且於2022年啟動司法行動。在台塑不斷上訴的情況下,訴訟仍然漫長地進行中。但他不會善罷甘休,為了社區人民,他會繼續站出來。
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創辦人裴南西(Nancy Bui)表示,對台灣守護自由與民主的勇氣深感敬佩,身為因共產政權失去故土的越南難民,深知這份價值的珍貴。然而過去十年,她多次訪台並非為了旅遊,而是為了2016年台塑越鋼案後的受害者奔走。
許多人以為這場悲劇已結束,事實並非如此。十年過去,數千名受害者仍未獲公正補償,海洋生態未曾修復,漁民失去生計。成人被迫背井離鄉謀生,孩童則因家貧輟學。她深信,台塑仍持續在越南海域排放毒物,讓環境傷害與恐懼延續。
她今日來到總統府前,並非為了製造分裂,而是尋求同情、責任與夥伴關係。她懇請重視正義與環境責任的台灣社會,與受害者站在一起,督促台塑正視其十年前已承認的法律責任。真正的問責不只是金錢,更是重建尊嚴、信任與修復受創的社群。我們懷抱希望而來,相信民主台灣會鼓勵企業做道德正確的事,讓受害者看見正義。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越鋼案律師團代表張譽尹律師表示,2016年台塑越鋼非法排放有毒廢水,造成越南生態浩劫,是台灣企業海外投資責任缺失的深刻警示。這場悲劇中,受害者在越南境內提起訴訟均遭阻攔。律師團雖協助受害者轉向台灣尋求救濟,向台塑母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然而跨國訴訟面臨管轄權爭議、境外證據取得困難,以及受害者在當地遭監控打壓等重重挑戰,至今仍在漫長的司法路上艱辛前行。
這場訴訟揭露了現行制度的巨大缺口,台灣企業在海外獲利,卻能以跨國法律障礙為盾,讓受害者求償無門,使「Formosa」蒙受污名。我們與美、越受害者共同呼籲「管理台灣的人」:台灣應是負責任的投資者,而非污染輸出者。政府應建立強制性的「企業海外投資人權盡職調查機制」,並針對造成重大污染的海外投資者,建立撤資或處罰機制。我們已呼籲了十年,就是要讓受害者的聲音跨越國境,讓嚴重污名台灣的悲劇不再發生。Formosa之名,應代表美麗與未來,而非不負責任的污染。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羅芳晨表示,五月中旬,台灣剛剛完成了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這是一個回顧台灣在「企業與人權」領域進展的最佳時機。然而很遺憾的,檢視審查結果,政府在規範跨國企業的步伐上,依然嚴重落後。
回顧2022年、第三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台塑越鋼案就是被國際專家明確點名、高度關切的指標案例。當時委員不僅要求我國政府要「尋求辦法,確保台塑河靜鋼鐵公司侵害行為的受害者得到充分賠償」,也建議建立相關機制和法律,例如制定法律要求企業在整個供應鏈都遵守人權義務,以及依據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設置國家聯絡點(NCP),為跨國企業的海外受害者,建立訴訟之外的非司法救濟途徑。可惜的是,四年過去,國際專家當時的建議並未獲得積極回應。除此之外,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企業人權盡職調查指引(DD指引)」,也都停留在草案階段,形同遭到擱置。可以說,我國在企業與人權的法制建構上,交出一張不及格的成績單。這是主管機關經濟部明顯推動不力、責無旁貸。
台灣的公民團體在近年來,不僅積極和供應鏈上的利害關係人協作,揭露台資企業在海外破壞環境、侵犯人權的實情,也借鏡各國的企業盡職調查法,提出民間版草案。我們在這裡再次對政府強力呼籲:台灣不能再拖延,必須盡快制定正式的企業盡職調查法。在供應鏈人權治理已經成為國際趨勢下,我國政府應跟上國際腳步儘速立法,並協助企業建立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的能力,揚棄不願負責、成本外部化的營運模式,才是真正維護我國的產業競爭力。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陳庭毓表示,隨著全球邁向淘汰燃油車,化石燃料巨頭正將原油轉向塑膠生產。然而,塑膠產業每年造成的環境外部成本高達400億美元,一旦未來法規將這些外部成本「內部化」,將徹底吞噬整個產業的利潤。可見這是一個高度依賴「需求創造」來維持獲利的轉型危機產業。陳庭毓提醒,持續投資塑膠將迎來巨大的「擱淺資產」危機。國際研究顯示,正在談判的《全球塑膠公約》一旦通過減產上限,全球原生塑膠產量每年預計將被迫減少12%至17%。這意味著,現有的新興石化投資將在幾年內面臨產量限制。而台塑集團的50.5億美元永續連結貸款為例,在全球法規夾擊下,這些龐大資金恐面臨巨大的轉型風險而難以回收;也有可能因為當地社群的抵抗,而延宕擱置。最後,氣候崩潰的系統性風險無法透過傳統的避險、分散投資來減緩。EJF一直以來關心金融體系對氣候變遷的影響。公私金融機構(包含政府基金)必須積極從化石燃料退出。此外,政府更應要求公、私金融機構充分揭露化石燃料曝險與永續貸款的量化指標,以提升透明度。切勿讓官方認可的投資額度與永續金融工具,間接的助長氣候變遷與人權危害。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柯乾庸表示,台塑集團旗下四家主要公司2024年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達4,244萬噸,佔製造業排碳大戶總排放量的29.54%,且近三年排放量未見明顯削減。在中期目標設定上,以2019年為基準年換算,台塑的減量幅度達40.04%,看似目標積極;然而檢視其碳費自主減量計畫,目標減量幅度卻僅4.37%,與中期目標相差近十倍,顯示中期目標恐流於宣示;其餘三家的中期目標則均未達國家28%±2%的減量門檻,自主減量幅度亦同樣低於各自設定的中期目標,減量承諾與實際行動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再生能源使用的部份,四家公司2024年的使用佔比均未達1%,在可著力的電力轉型上亦未見積極作為。
柯乾庸強調,台塑集團除了是碳排大戶,更是用煤大戶。集團在2025年的總用煤量佔製造業鍋爐用燃煤使用量的73.18%。從近三年的使用量變化來看,集團整體的用煤量逐年攀升。同時,台塑化跟台化都沒有針對燃煤鍋爐退場提出時程規劃。上述資料均顯示,台塑集團在氣候行動上整體落後且目標消極,缺乏具體的年度執行路徑支撐,令人質疑台塑集團是否真的有心要實踐永續轉型。
呼籲台塑集團應務實面對減碳挑戰,正視自身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盡速制定燃煤退場時程,停止以污染換取利潤、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大眾。金融機構則應重新審視永續連結貸款的放款標準,設定明確且積極的轉型目標,而非以低成本資金協助高碳排、高污染企業延續現狀。金融機構有責任確保貸款條件真正與企業氣候行動掛鉤,並建立完善的驗證與追回機制,方能避免永續連結貸款淪為企業「漂綠」的破口。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政策主任劉李俊達表示,台灣團體與來自美國和越南的受害者站在一起,要求台灣政府透過具體法規,要求台灣企業的海外投資與營運,必須滿足環境永續與人權保障的標準。根據兩公約,人人享有生命權與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權。但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一再發現:工廠周邊的「圍欄社區」所承受的污染與健康損害,是對這兩項權利的系統性侵犯。這些傷害落在政治力量最弱的群體身上,是結構性的環境種族主義,而非偶發個案。就在本月15日,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明確要求:台灣應立法規範所有企業在國內外的活動,要求其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並依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設立國家聯絡點(NCP),為遭台灣企業侵害的境外被害人提供求償管道。依據《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及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意見,台灣選擇接受兩公約的拘束,就必須承擔這份域外保護的責任。
劉李俊達呼籲,第一,立法院應儘速立法,要求台灣企業進行強制性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包含海外投資,並對違反義務者建立具嚇阻力的制裁機制。第二,政府應設立具實質功能的國家聯絡點,讓全球供應鏈中的受害者得以有效申訴與救濟。第三,台美貿易協定不能為高污染、高人權風險的投資背書。具公股的金融單位若支持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投資,即違背了國家應保護人權的義務。記者會後,國際代表團前往總統府遞交民間版《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呼籲政府儘速推動立法,提高台灣企業海外投資的環境及人權標準。
【發言代表】
Diane Wilson:美國資深環境運動領袖。
Sharon Lavigne:「聖詹姆斯崛起」(RiseSt.James)創辦人。
Nancy Bui:「越南受害者正義協會」(JFFV)副主席。
環境法律人協會、台塑越鋼案律師團代表:張譽尹律師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羅芳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柯乾庸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陳庭毓
國際特赦組織政策主任劉李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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