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實的專題演講後,與會與談貴賓、專家學者在綜合座談階段都說了什麼?請見下文。
立法委員 洪申翰 Sun-Han
檯面上討論台灣核廢問題,分成就是能處理,跟就是不能處理兩種類型,但這兩種其實都過度簡化問題。核廢法制化沒有成熟做法,無法說服人,要法制化很困難。但又不能不做法制化,要用什麼程序走,有什麼程序讓大家有可依循的保障,必須清楚規範,否則很難取得社會信任。
從執政黨角度,我們需要高階核廢的法制,低階核廢料有選址條例,高階也要有,且應該由經濟部來主管。公民參與或擴大民間保障要納入法制明文規範,如何找到納入的正當性來源,仍然需要摸索。
荒野保護協會 議題組長蘇雅婷
地方民眾很難了解核廢料是什麼,排灣族罵人會罵大便,就用核大便讓老人家理解什麼是核廢料。
台灣地狹人稠,沒辦法選到沒有人的地方。選址就是犧牲體系的選擇,必須要先承認。這是犧牲體系邏輯,不是面對民眾說信任、安全、技術純熟,高鄰避就是有風險。
公民投票,誰可以投票,同不同意,問題會被簡化。投票行為本身的結果無法展現過程中各種不同方案的妥協效果。
過度法制化會讓程序變成流程,反而無效,會讓在地更激起怒火,好像把我的聲音當成政治背書,這不是公參精神。
諮商同意辦法本身有很多問題,那也不是傳統原民決策模式,有賴修法,回到部落傳統的決策模式,再去修正。地方必須建立自己討論公共政策和意見辯論的素養。
偏鄉地區通常會有自己的政治和經濟不平等結構,大筆的回饋金不見得好,反而可能助長在地勢力的政治經濟壓迫。
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 張怡律師
地方政策若只有民代參與,沒有民眾參與,也沒有NGO參與,不是真正的公民參與,實務上也常出現民代與民眾意見不符的情況。核廢料的放置,在公民參與制度的設計上,除了傳統會邀請的民代,更需要邀請在地居民,及關心的NGO。
傳統議題討論都是透過鄰長里長通知,不過現在網路發達,社群媒體,粉絲團可以同步使用,先在地方社群拋出議題討論,產生關注力,是一個很好的推動議題的方式。
透過網路及媒體,比較能夠跳脫民代控制資訊的弊病,達成民眾參與的效果。
Q&A階段 專家解惑
傅玲靜:法律規範公眾參與之前、共識前面,行政機關要有非制式、非正式,協商、尋求意見、探詢意見來進行。民主素養的成熟社會中,前期有很多非對話經驗才形成政策,行政機關要如何設計中期貯存的計畫,不能只說這是我們的專業,要跟民眾溝通了解,前階段很多對話,一定要花很多時間,但如果尋求共識過程中能夠減少抗爭,就是值得的。
宮文祥:公民參與,會需要時間和資源投入,施政時效KPI也是需要有效率、效能。我們說訴訟或是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葉俊榮老師文章有提到,很多時候是「慢慢來比較快」,但是什麼時候慢慢來,是很抽象。高階現況可能不是慢慢來,是有意識地去擱置。剛剛提到,不只是慢慢來比較快,整個過程中一味重視效率效能,後面人民無止盡的訴訟和抗爭所耗費的資源時間會更多。正當程序無論正式非正式或混合,都要有法律效率。前面已經溝通,溝通會有一定結果,不論是不是有聽證紀錄或是其他書件,前面大家都做溝通,大家都會有一定的結論。
宮文祥:公投我會認為公民投票會有多數結果,一定有結果,只是結果代表什麼?低放條例的例子,地方政府根本沒人敢提公投,不然下一屆就不敢選了。公投問題不在於會不會有多數結果,而是會不會被提出來。提出來會不會被訴諸表決,表決結果會不會代表民意。
傅玲靜:今天核廢料問題,最上面是很政治面的問題,民主性問題,政策面乃至於政治面,指涉政治問題,是民主問題,民主問題沒辦法用法律解決。民主最大價值是尋求共識,乃至於最大藝術在於妥協。所以如果認知到尋求共識跟妥協,投票不是解決民主最好的解決方式。奧爾胡斯公約指出,無論用什麼方式作成決定,「知情」讓他們能理解,這個前提下才表示意見,是行政機關要做到的。至於是不是要公投,是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