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停止在太平洋傾倒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水,輻射廢水應儲存於陸地

針對日本政府規劃八月底排放福島核廢水,以韓國為主的民間團體發起反對日本政府排放核污水的連署公開信,廣邀各國團體參與連署,並在8/10邀集各國代表舉行記者會,隨即向國際各大組織(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環境署、美國政府、歐盟、東協和太平洋島國論壇等)提交這份連署信。

日本廢水入海計畫的安全性欠缺科學證據

日本政府計劃於今年8月排放福島第一核電廠130萬噸的放射性廢水,進入太平洋。

然而,東京電力公司與國際原子能總署並未就廢水入海所衍生的損害或生物影響進行適當的驗證或評估。排放受污染的廢水入海會威脅人類生命與海洋生態系統,是極不負責任的作為。根據國際醫師防止核戰聯盟(International Physicia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Nuclear War)與國家海洋實驗室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ine Laboratories)的說法,放射性物質對生態系統與人類生活具有長期影響。此為跨國界、跨世代的問題。世界各地的許多醫師和美國的海洋科學家均建議,應採取新方法與替代方案以期解決海洋傾倒問題,而非由日方一意孤行現行計畫[1]。目前尚有其他選項,污染的廢水可以長期儲存在車諾比覆蓋結構、石油儲槽或硬化混凝土中,直至其放射性減弱。日本政府一開始其實也曾考慮過這類方案。

日本政府聲稱,經過處理的核廢水安全無虞,但日方迄今並未完成長期的生物學研究,以檢驗這項說法。在事故發生後的12年裡,由於東京電力公司無計可施,所以只能持續朝熔燬的核燃料灑水冷卻。由太平洋島國論壇(Pacific Islands Forum)[2]所任命的5名獨立國際科學小組,已就排放計畫進行最權威的獨立科學評估,專家據此直言:「全數儲槽的特定放射性核種的實際濃度,究竟為何,東京電力公司在此事的知識,至今仍是殘缺不全。」

  • 「(東京電力所做)的採樣與量測既不具有代表性、更在統計上具有缺陷和偏誤,此外亦未包括碎片和污泥,而日方承認,這些碎片和污泥至少存在於部分儲槽……。不過迄今尚未有證據顯示,經由先進液體處理系統(Advanced Liquid Processing System, ALPS)反覆處理後,便足以提供一致有效的純化」。
  • 「並未充分考量放射性元素在海洋中的行為、洋流和生物體的洄遊遷徒、生物群及海底沉積物中的積累與濃縮,乃至於有機氚化物在海洋環境之活動」。
  • 「東京電力與國際原子能總署既未承認,又未解決專家小組所提出的諸多重大科學問題……,更未提出令人滿意的答案。國際原子能總署實際上已不回應專家小組」。
 
日本東海岸附近的海底銫濃度,現為核災前的10,000倍。排放計畫會使情勢江河日下,包括日本核子學會在內的許多科學家估計,廢水入海將持續40多年。

違反海洋法、國際人權法與永續發展目標等國際規範

受到污染、處理、或稀釋後,輻射廢水仍舊是核廢水。從管線釋放廢水亦無法規避《倫敦公約》和海洋法的規範。 締約各國於1993年《倫敦公約》第16次協商會議中,明定禁止傾倒,包括中、低放射性物質的各型放射性廢棄物。傾倒放射性污染核廢水,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架構下《倫敦公約》所定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義務。

多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特別報告員擔心,在太平洋釋放核廢水之於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威脅,因而嚴詞抨擊該計畫。[3] 日本政府計劃釋出核廢水至太平洋,會使放射性廢水嚴重侵害太平洋及其周邊地區,乃至於其他地區,享有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48/13.2號決議所通過的享有清潔、健康與永續環境之權利。[4]

日本政府和國際原子能總署致力全面實施,2015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永續發展目標,但支持傾倒輻射廢水的計畫,全然漠視日本國內外諸多科學家與相關人士的關切。日方計畫已阻礙永續發展目標或已從永續發展目標大開倒車,特別是永續發展目標2、永續發展目標3、永續發展目標14,乃至於永續發展目標16:

  • 細項目標2.4有利於維持生態系統的永續糧食生產系統。
  • 細項目標3.9大幅減少危險化學品以及空污、水污和土壤污染所致的死亡和染病人數。
  • 細項目標14.1防止並且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特別是陸上活動所致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與營養物污染。
  • 細項目標14.2永續管理與維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避免嚴重負面影響,包括加強其復原力,並採取恢復行動,以實現健康和具有生產力的海洋體系。
  • 細項目標14.7增加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與最低度發展國家,經由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包括經由漁業、水產養殖業,乃至於旅遊業等行業的永續管理。
  • 細項目標14.a提升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暨轉移海洋技術,以期改善海洋健康,並且強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的貢獻。
  • 細項目標14.c 藉由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加強海洋與其資源的保護以及海洋的永續利用。
  • 細項目標16.7確保各級決策的回應性、包容性、參與性,乃至於代表性。

 

輻射防護國際標準並未審查論證原則

國際原子能總署於7月4日所發布的最終報告的結論表示,日本計畫將儲存於福島第一核電廠場內,經處理的輻射廢水排放入海,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安全標準。該署並指出,依照東京電力公司現今的計畫,經由先進液體處理系統的程序,再排放輻射廢水之於人類與環境的放射性影響,微乎其微。然而,這類說法係基於昔日標準,並不包括現代生物測定與技術。

但該份報告卻自相矛盾,國際原子能總署坦承,自身報告無法證明日本計畫的合理性,並提到,「關於合理性的決定,應由特定政府高層決議 ,以利考量涉及利弊得失之所有因素」。在思考維護核安為國家責任後,國際原子能總署據此認定,合理性應由日本政府自行斟酌。

國際原子能總署漠視自身的首要責任。我們要求國際原子能總署堅守與尊重自身在永續發展的使命。科學家和社會大眾至今仍舊無法從充分與透明的管道,獲得資訊,提供各方理解。國際原子能總署應建議,優於排放受污染核廢水的替代方案,以期降低之於生態系統的損害,並且防止跨國的損害。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瑞斯(Antonio Guterres) 的沉默與美國支持日本的政治聲明,令人失望

自聯合國第70屆大會於2015年通過永續發展目標以來,聯合國系統及其會員國便致力於落實永續發展目標。

雖然日方計畫與永續發展目標的預防原則背道而馳,秘書長古特瑞斯在此事,卻是緘默不語,令人大失所望。他反倒呼籲於2019年啟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行動10年,推動2023年永續發展目標高峰會與2024年未來高峰會,並鼓勵會員國為落實永續發展目標,而採取具體行動。然而,我們懷疑他是否真心實意推動這類任務。永續僅流於言辭與會議形式,又如何使人相信,聯合國之於推動我們永續未來,能發揮作用?

拜登先生身為世界領袖,言行對日本的計畫舉足輕重,他的立場卻使人大失所望。美國政府於7月5日國際原子能總署發布報告後表示,「歡迎國際原子能總署報告所稱,日本從福島第一核電廠排放處理過的廢水,該計畫安全無虞,並且符合國際公認的核安全標準。」[5]我們要問,美國政府竟究是為了誰的利益,心急火燎地表態,是否考量美國諸多知名科學家、市議會(如加州的西洛杉磯)、民間團體,為了美國與全球未來利益,所提反對日本在海洋傾倒廢水的主張。

憂慮和要求

一如氣候變遷,海洋生態系統一旦受到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污染,後果勢必無可挽回。海洋是所有生命形式之源。未有事物,更勝生命。傾倒輻射廢水為荼毒生靈之舉,此事為全球公民所不容。

為了人權與我們的永續未來,我們做出強烈呼籲如下:

  1. 聯合國轄下所有組織及其專門機關應停止日本排放福島第一核電廠放射性廢水至太平洋之計畫,並提出不具爭議的替代方案,以履行聯合國就落實人權與永續發展目標的承諾。
  2. 在未受輻射防護國際標準正當性原則驗證的情況下,全球任何國家皆不該支持日本危害我等生命與地球的計畫。

我們會持續呼籲,阻止日本的計畫,直到日方放棄該計畫。

2023年8月10日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反對傾倒福島第一核電廠放射性廢水

台灣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媽媽氣候行動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綠能臨門一腳協會、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陸續新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