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日本當前制度,若其核電相關設備出口至其他國家時,若需利用到「國際合作銀行」的融資,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保險」既會要求核能管制機關(改制前的原子力安全保安院)採行安全確認程序,程序如下圖,其涵蓋範疇如下:
1. 進口國是否具有充足的核安管制能力(Whether the partn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systems in place so that safety regulations can be appropriately implemented.)
2. 進口國是否簽署與遵循核安相關的國際公約(Whether the partn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ccepted and observe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hat are provid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3. 製造商是否意識到其具有確保出口設備的品質、長期維護工作以及提供適當訓練計劃的責任(Whether the manufacturers of the export equipment have a clear perception that it is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quality and long-term maintenance, as well as to carry out the related training programs for the exported equipment.)
而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的核管機關上,則新成立獨立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取代原本設立於經產省下的原子力安全保安院,但原子力規制委員會,不願承擔此項安全確認的業務。因此近期日本政府雖表示將出口核電設備至越南與印度等國,但均因此安全確認程序未能確定未來將由何機構主掌,故其出口計畫均已延宕。

根據每日新聞依據資訊公開法取得的調查資料顯示,日本這十年間共輸出約三百七十四億元台幣的核能相關設備給二十三國,該報取得的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資料發現,其中僅賣到中、美、法、比利時和芬蘭等五國的設備,取得過日本官方安全確認,佔出口核能設備的六成。其餘四成銷往台灣、南韓等十八國,總值約一百五十三億元台幣的設備根本沒經安全確認。據《每日》取得的資料,未取得安全認證就賣到國外的設備,包括日立製作所和東芝在二○○四年賣給台灣核四廠的反應爐壓力槽。
面對每日新聞的調查結果,台電辯解:「所謂的「安全確認」程序,事實上與產品之品質認證或安全檢查無關,僅針對購買者是否有履約能力、輸入國是否遵守防止核子擴散規定等條件做審查。」另強調「龍門(核四)計畫的設備採購,是由製造商、奇異及代表台電的石威公司共同簽署品質認證書(Product Quality Certificate, PQC),簽署作業完成後,才同意設備交貨,設備品質無慮。」
而台灣的核四廠,身為日本第一個向國外出口核電設備的案例,所以出口之時,許多管制制度仍不完備。而但上述聲明,顯見台電並未從此則新聞中,汲取任何在核安管制制度改進啟示。
首先,「日本貿易保險」的官方網站中,明文表示安全確認的項目中,涵括進口國的核安管制能力、核災應變措施等,因此台電前述強調安全確認程序與實質核安無關,乃是蒙蔽全民的話語。
而安全確認程序雖無法取代各項核電廠興建過程的安檢措施,但其是由增添一項核安管制的程序,由出口國的核安管制機關進行審查。而台灣的核四廠缺乏此項程序,意既意味著核四廠的核電安全,是未獲得日本核管機關的各項認可。而目前僅具同業互相間的品質認證書。
反觀中國向日本進口的核電設備,尚有經過安全確認程序,顯見台灣在核安管制上,還比中國缺乏一道保障。
再者, 此安全確認程序隱含了設備出口國應肩負避免「雙重標準」導致進口國核安風險大增的目的。而目前台灣核四廠所採用的ABWR的設計,已完全不符合歐美對此機型的安全要求,如東芝公司為了符合歐盟更嚴格的安全規範,推出了EU-ABWR的設計,以降低核安風險。
因此,原能會與台電應從此事件中,應要求供應商日立及東芝公司提出的如何將台灣現有的ABWR提升至EU-ABWR的安全標準的方式,而非僅是仰賴現有拼湊式的安檢措施。







